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待遇;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二、参保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四、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
1、用人单位和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补缴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且按期补缴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的,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七、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包括: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哪些费用?
答: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项目,超支自理:
1、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2、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3、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4、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
5、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6、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
7、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
九、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三种门诊慢性病继续按原南宁市政策执行,不按病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序号 | 疾病名称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年) |
1 | 冠心病 | 5500 |
2 | 高血压病(高危组) | 5500 |
3 | 糖尿病 | 5500 |
4 | 甲亢 | 5500 |
5 |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 5500 |
6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5500 |
7 | 银屑病 | 5500 |
8 |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 6000 |
9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6000 |
10 |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 6000 |
11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6000 |
12 | 帕金森氏综合征 | 6000 |
13 | 慢性充血性心衰 | 6000 |
14 | 肝硬化 | 8500 |
15 | 结核病活动期 | 8500 |
16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25000 |
17 |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 25000 |
18 | 血友病 | 25000 |
19 | 慢性肾功能不全 | 不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 |
20 | 各种恶性肿瘤 | 不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 |
21 |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 不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 |
十、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有哪些?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一)支付范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
(二)审核管理:参保人员门诊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 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在业务系统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三)支付比例: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单价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由个人账户支付,无统筹支付。
十一、急诊留观是指什么?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医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急诊留观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何设定?
答: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十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十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除床位费外)如何分担支付?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床位费),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详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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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医疗费类别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备注 |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
甲类医药费 | 85% | 15% | 90% | 10% | ||
乙类医药费 | 75% | 25% | 80% | 20% | 包括血液制品 | |
丙类医药费 | <5000元 | 65% | 35% | 70% | 30% | |
≥5000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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