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宾罚字〔2021〕8号
宾阳县黎塘镇雷敬画石料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NHR505R
法定代表人:雷敬画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879
地址:宾阳县黎塘镇帽子村委帽子村
宾阳县黎塘镇雷敬画石料加工场(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建设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帽子村委帽子村的“砂石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8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五)《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
(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七)租用场地协议;
(八)《宾阳县黎塘镇雷敬画石料加工场投资清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宾罚告字〔2021〕6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根据《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综合判断,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叁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三楼305室(电话:0771-8259099)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00101010400038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单位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宾阳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永文路1号 邮政编码:530400
联系人:王娟、莫禧成 电话: 0771-8258187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