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宾罚字〔2021〕13号
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6801275659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地址: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街167号
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5日,宾阳生态环境局会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对位于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路167号的“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有黑色废水外排至附近农灌渠,经宾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雨水收集池水管入口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7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注:化学需氧量80mg/L)的1.837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现场检查照片》5张;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五)《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南环宾改决字〔2021〕17号)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
(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七)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八)《委托书》1份;
(九)《劳动合同》1份;
(十)《监测报告》1份;
(十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宾罚告字〔2021〕11号)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综合判断,并结合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三楼305室(电话:0771-8259099)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00101010400038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宾阳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永文路1号 邮政编码:530400
联系人:王娟、莫禧成 电话: 0771-8258187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4日
抄送: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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