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宾改决字〔2021〕19号
南宁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3062010C
地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东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杨*
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2#生产线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6月29日2#生产线的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排放浓度为1650.64mg/m3,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400mg/m3的4.1266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进行以下整改:
一、加大清洁燃料使用,加强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应急预案,避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
我局将跟踪督促你公司认真落实上述整改,逾期不改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