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宾罚字〔2021〕14号
南宁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3062010C
法定代表人:杨浩
地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东路280号
南宁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5日,宾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宁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1#、2#生产线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6月29日2#生产线的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日均排放浓度为1650.64mg/m3,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注:二氧化硫400mg/m3)的4.126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南宁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察图》1份;
(三)《现场检查照片》5张;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七)《授权委托书》1份;
(八)《劳动合同书》1份;
(九)2021年6月29日《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
(十)《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宾改决字〔2021〕19号)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希望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会上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对出示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对证据材料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此次设备故障问题已向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报备,由于未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事件,未拖延维修环保设备,且对环保投入较大,请求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
(一)你公司认为“此次故障问题已向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报备”的申辩理由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一是你公司承认排污超标的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是你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八条免予处罚的情形中,第七项规定“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8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根据你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从2021年6月28日16时到6月29日12时,有19个小时显示排污数据超标。你公司是在抢修成功后报告设备故障,未在8小时内及时报告,且污染物排放日均值已超标。因此“此次故障问题已向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报备”的申辩理由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
(二)你公司认为此次事件未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情节较轻微,且已进行抢修工作的申辩理由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此次事件虽未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但你公司超标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是事实,进行抢修是你公司挽救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也是你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
(三)你公司认为从行政合理性方面和你公司对保护环境的资金投入等因素考虑,减免该行政处罚的请求是不合适的。一是从行政合理性来说,对你公司处以195447元罚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所计算,环保部门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和对环境的危害后果,依法根据裁量因子最低限度计算行政处罚金额;二是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与对保护环境的投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件,且你公司对保护环境所投入并非行政处罚必须考虑的情节。因此,不能以对保护环境所投入的多少来请求减免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宾罚听告字〔2021〕12号)及其送达回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南环宾听通字〔2021〕1号)及其送达回证和2021年11月17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以及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根据《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综合判断,结合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肆佰肆拾柒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三楼305室(电话:0771-8259099)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00101010400038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宾阳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永文路1号 邮政编码:530400
联系人:王娟、陈亭霞 电话: 0771-8258787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07日
此件公开发布